服务热线:400-1644-678 网址:www.00695.com
媒体新闻

这个“85后”,遭罚没2.66亿元!

2024/5/17 12:34:00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中国基金报记者 含章

近日,证监会网站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引发市场关注。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是一位名叫张智的“85后”,于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实际控制蔡某清等99人名下109个证券账户,操纵“华英农业”股票,证监会决定没收张智违法所得约合1.33亿元,并处以约合1.33亿元罚款,没收款项加上罚款合计约2.66亿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来看具体详情——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名为张智,1985年9月出生,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经查明,张智通过控制中云辉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中择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中云辉尚势合众投资中心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中云辉尚势共赢投资中心企业(有限合伙)等企业,组织周某1、张某、康某兵、周某2、李某雄、全某山、罗某优、俞某龙、查某等人为交易团队,于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实际控制蔡某清等99人名下109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指出,张智存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操纵行为影响“华英农业”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在上述操纵期间的190个交易日中,账户组170个交易日均有交易,共申报交易51,322笔,其中有56个交易日申报交易超过300笔,9个交易日申报交易超过1000笔,2017年12月12日达到最高2932笔。连续交易特征明显。

在张智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方面,在操纵期间,账户组参与交易的170个交易日中,有73个交易日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以下简称对倒)的情况,对倒量合计3967万股,对倒天数占交易天数的42.94%,对倒量占账户组买入和卖出成交量的比例分别为15.89%、16.03%。对倒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有9个交易日超过10%,2017年8月30日达到最高,为26.41%。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在上述操纵期间的190个交易日中,张智控制的账户组累计买入2.5亿股,买入金额28.97亿元;累计卖出2.48亿股,卖出金额30.2亿元。账户组共计获利1.33亿元。

期间,“华英农业”股价涨幅22.49%,所属的中小板综指同期涨幅-2.98%,农业指数同期涨幅0.77%,个股价格与板块综指及行业指数偏离值分别为25.47%和21.72%。

证监会认为,张智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此,张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张智并不实际控制账户组操纵“华英农业”,仅为配资中介,实际操纵方为梁某超和王某锋;张智没有操纵“华英农业”的主观故意;不存在操纵“华英农业”的客观行为;张智未参与操盘收益的分配。张智除向梁某超收取配资中介服务费外,未获得关于操纵“华英农业”的盈利。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

第一,关于账户控制问题。张智组织交易团队,相关人员系听从张智指令协助寻找资金、管理证券账户、传递交易指令和具体操作。通过现场获取的电脑文件、交易终端关联、资金关联、交易员指认、配资中介指认等多维度证据,足以认定张智通过其交易团队控制账户组交易“华英农业”,案涉操纵行为是由张智组织实施的,张智系本案违法主体而非配资中介。

第二,关于当事人没有操纵主观故意的申辩。账户组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拉抬行为和对倒交易,且该等行为在涉案期间反复出现,上述非正常的操作手法,足以证明行为人具有操纵的主观故意。

第三,关于当事人不存在操纵客观行为的申辩。现有证据表明,交易员通过接收张智指令,买入卖出“华英农业”,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等多种方式,影响了“华英农业”的股价和交易量,存在操纵“华英农业”的客观行为。

第四,关于本案资金去向。王某锋转给张智的资金中,除部分资金转给梁某超相关账户外,其余资金在张智控制的银行账户中滚存使用,期间除用于配资交易股票外,还用于购买理财、支付工资和房租、大额提现等。

第五,关于调查的合法性。证监会在听证会召开前已履行相关调查义务,听证会后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补充调查。证监会已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了调查,收集了有关证据,程序合法。证监会在补充调查谈话过程中,调查人员不少于二人,并出示了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制作了谈话笔录,且新取得的证据与此前证据相互印证,相关证据真实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证监会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张智违法所得132,785,829.05元(约合1.33亿元),并处以132,785,829.05元(约合1.33亿元)罚款。

编辑:小茉

审核:木鱼

版权声明

《中国基金报》对本平台所刊载的原创内容享有著作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授权转载合作联系人:于先生(电话:0755-82468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