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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康美: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三家子公司被抵押的不动产

2024/5/18 8: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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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ST康美,600518)发布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ST康美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揭阳中院裁定拍卖或变卖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中药有限公司被抵押的不动产。依据判决结果,以前述三家子公司被抵押的不动产账面价值为限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共计60916.28万元。

据了解,2022年1月29日,ST康美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内容显示,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于2018年11月28日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2018年12月5日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合计贷款35.6亿元,为担保上述贷款康美实业及相关方向渤海信托提供了担保措施并签订相关协议。之后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康美实业未按约定向渤海信托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各担保人也未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渤海信托将康美实业、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许冬瑾等十五人列为被告。

该案一审判决康美实业需承担本金28.2亿元及利息、罚息等支付义务,渤海信托有权以前述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3年8月17日,ST康美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结果公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第1判项为康美实业需承担本金28.2亿元及部分利息、罚息(缩短罚息的期限),维持一审判决第2、3、4、5项判项。

该案件于2024年1月26日进入执行程序,ST康美于5月17日收到揭阳中院《执行裁定书》,揭阳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名下被抵押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款用以履行被执行人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被抵押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款用以履行被执行人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中药有限公司名下被抵押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款用以履行被执行人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中药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